| 为了全面落实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切实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进一步确立个性教育思想,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根据《襄樊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和《襄樊学院关于修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2007年修订),特制订本意见。 为了全面落实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切实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进一步确立个性教育思想,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根据《襄樊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和《襄樊学院关于修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2007年修订),特制订本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学生课外实践与创新活动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教学单位、学生工作及教学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学生课外实践与创新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要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创造条件,为学生的课外实践与创新活动提供方便,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指导和落实。 第二条 教师根据安排,承担指导、辅导学生课外实践与创新活动工作任务。 第三条 学生参加各种课外实践与创新活动,学校按标准计算其学分。 第二章 学生课外实践与创新活动的内容 第四条 学生课外实践与创新活动内容主要包括: 1、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竞赛(含教学、科技、文艺、体育、美术等); 2、参加各种科技文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3、参加各种群众性文艺体育活动和社团活动; 4、参加各种职业合格证书考试、学业证书考试; 5、参加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活动; 6、参加研究生考试或国家公务员考试以及类似级别的考试; 7、参加其他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技能提高的课外实践与创新活动。 第三章 学生课外实践与创新活动的学分标准 第五条 学生参加课外实践与创新活动可按以下标准计算学分,若同一内容重复获奖,取最高奖励计算学分。 1、参加各种竞赛并获得奖励: (1)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记6、5、4、3学分,参加而未获奖者记1学分; (2)省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记5、4、3、2学分,参加而未获奖者记1学分; (3)市级、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记3、2、1学分; (4)参加体育、歌咏等各种比赛,视获奖名次记1-5学分。 2、参加科技文化活动、社会公益活动一次记1学分,本项最多记2学分。 3、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独立撰写有较高水平的调查报告1次(篇)记1学分,本项最多记2学分。 4、参加群众性文艺体育活动2次记1学分,加入社团,并坚持参加活动一学年记1学分,本项最多记2学分。 5、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记2学分,其它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记2学分,英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记2学分。 6、取得各种职业资格证书、学业证书,每种记2学分,本项最多记6学分。 7、参加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活动,公开发表论文一篇记2-6学分,申请国家专利一项记2-6学分。 8、参加研究生考试或国家公务员考试以及类似级别的考试获得通过记2-4学分。 9、参加其他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技能提高的课外实践与创新活动,视活动的内容及要求记1-3学分。 第四章 学生课外实践与创新活动的确认与管理 第六条 学生的课外实践与创新活动的考核由各系(院)具体组织实施,各系(院)要为每名学生建立课外实践与创新活动档案,及时、准确地记载学生的活动情况及学分。 第七条 学生课外实践与创新活动学分的确认按下列程序进行: 1、系(院)教学办和学工办根据学生的活动情况记载核算每名学生的课外实践与创新活动学分; 2、各系(院)负责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领导联合审定每名学生的课外实践与创新活动学分; 3、公示审核结果,若有异议再进行复核,无异议记入学生学业档案。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外实践与创新活动学分10学分,凡未完成此项学分者,视为未完成学业。 第九条 学生的课外实践与创新活动学分的确认与管理是学生学业的一部分,各系(院)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杜绝弄虚作假,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意见自2008级学生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院政发[2005]13号文“襄樊学院学生课外学习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