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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2014-12-04 09:47:52    来源:   作者: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教师的教学工作责任意识和规范意识,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加强教学质量监控,确保人才培养目标、规格的实现,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学校对教师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学校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基本依据,所有教师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第二章 师德修养

第三条 教师必须爱国守法,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用自己言行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教师要为人师表,注重个人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修养,注意言行举止对学生的表率作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

第四条 教师必须爱岗敬业,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有义务承担学校、学院分配的教学任务,并应刻苦钻研教学,严谨治学,教书育人,终身学习。教师应关爱学生,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在教学工作中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重视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热情关心,言传身教,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条 教师必须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

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教师应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教师应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教师应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第三章 任课资格

第六条 教师任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有讲师以上职称,且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二)新进教师必须参加岗前培训,掌握教育科学基本理论和大学教学的基本技能。

(三)系统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了解本学科、专业发展的最新成果。

第七条 新教师开课或教师开新课必须经课程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审查,二级学院批准。

第四章 理论课程教学

第八条 教师备课前要认真研究人才培养方案,明确本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与其它课程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本课程与先行课、后续课的衔接;教师应针对本课程教学制定《课程教学方案》,明确课程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及课时安排、教材选择、教学方法和课程考核方案等。《课程教学方案》应经过课程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的审查并签字。

第九条 教师备课前要深入任课班级,了解学生情况,根据教学要求和学生实际,科学组织教学内容,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因材施教、有的放矢地开展教育教学。

第十条 教师备课要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方案》的要求,认真钻研教材,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编写讲义、课件。讲义、课件不能一成不变,要根据教学的要求、学生的实际水平和本课程的发展不断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十一条 教师开课前应周密设计课程教学进度,认真编写《课程教学进度表》,对课程教学进度、作业布置、辅导答疑等各个教学环节做出具体安排。

第十二条 教师上课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教师上课应提前做好上课准备,不迟到、早退,不中途无故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中不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认真组织教学,不得照本学科,适时检查学生学习状况,指导学生学习。

第十三条 教师要关注并检查学生出勤情况,维护课堂纪律,并对课堂出勤情况进行适当记录。学生缺勤达到一定数量的,教师可取消其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下课时,教师应认真审核学生干部填写的《课堂教学日志》,签署意见并署名。

第十四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环节,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巩固,了解学生的学习效果,解答学生的疑难问题,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所有教师都应做好此项工作。

第十五条 辅导答疑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带有共性和倾向性的问题、意见或要求,可以进行集体辅导,并及时加以

解决,以改进课堂教学效果。辅导答疑时,要重视因材施教,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对基础较差的学生要热情帮助,耐心辅导。

第十六条 作业是帮助学生消化、巩固、掌握所学知识和技能,培养和提高学生自学能力、动手能力和创造能力的重要途径,所有教师都必须根据课程的教学要求布置课内、外作业。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布置作业应结合教学目的、重点和难点有计划地安排,作业的内容和数量取决于教学的需要,要有利于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形成基本技能,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八条 作业成绩是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之一。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及时,对作业潦草、马虎者应退回令其重做;对抄袭作业的学生,应进行严肃批评,并令其重做。教师应做好每次作业成绩的记载,作业成绩应纳入学生的课程考核。学生拒绝完成作业或缺交作业达一定数量的,教师可取消其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按《湖北文理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教师应严格遵守。教师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方案》的要求公正客观地评价学生地评价成绩。所有教师都有责任和义务承担学校分配的监考任务。

第二十条 课程结束后,教师应对课程教学的经验、不足及今后的改进进行总结,并编写课程总结。

第五章 实验与实习

第二十一条 实验课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接受科学实验能力训练的重要环节,也是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教师(简称“实验教师”,下同)都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做好此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教师在上课前必须按要求认真备课,编写《实验教学方案》,明确实验项目、实验教学目标、实验内容及要求、实验方法及步骤、实验条件、实验考核等。实验教师应在实验前落实实验课必须的仪器设备、药剂、材料等,认真做好预备实验,仔细检查实验仪器设备性能的完好性和药品的有效性,以保证实验的准时开出和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实验教师应检查学生出勤情况并记录。实验教师必须严格按《实验教学方案》的要求安排和组织教学,不得擅自更换或减少实验项目和内容。实验过程中实验教师必须加强巡视指导,及时解答学生的疑难问题,妥善处理各种偶发事件。实验结束时,实验教师要认真检查学生实验结果,并填写《实验教学记录》,记录各实验项目的时间、分组及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实验前和实验后,实验教师应指导学生分别填写实验预习报告和实验报告。实验报告应及时批改并做好记录,作为课程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实习是高校学生重要的专业必修课,对学生进行全面的专业训练,检验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有承担指导学生实习任务的教师都必须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习教学方案》和《实习工作计划》。实习指导教师事先应认真学习有关实习工作的文件和规定,明确实习的目的、任务、内容、程序和操作要求,在思想上、业务上做好必要的准备。

第二十七条 实习指导教师必须由教学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中高级职称教师担任。对于初次承担指导实习任务的教师,应指定专人进行帮助。

第二十八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湖北文理学院学生实习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努力完成各项实习任务,并对实习中学生出勤和表现进行记录。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实习结束后,教师应对教学过程和结果进行总结。

第六章 课程设计与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十条 承担指导课程设计任务的教师,须对已确定的课程设计课题的内容作充分准备。教师应明确设计课题的 要求,设计课题应尽可能选用实际课题,并在学生开始设计前下达《任务书》。任务书中应列出设计各个阶段的日程安排以及学生应阅读的基本文献目录。有实验任务的课题,教师须根据实验室的设备状况和经费情况对实验的内容和工作量作适当的估计,保证设计任务饱满,内容充实。

第三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由学生所在学院全面负责,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指导、答辩、成绩评定等按《湖北文理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教学研究

第三十二条 开展教学研究是教师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所有教师均应结合所任课程开展教学研究。

第三十三条 教师教学研究的目的是提高课程教学质量,重点是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和改革。所有教师均应围绕人才培养过程开展各种教学研究活动。

第三十四条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每3年至少参加1项校级及以上教研项目或发表1篇教学研究论文。

第八章 教学纪律与教学奖惩

第三十五条 教师必须自觉服从教学基层组织和二级学院教学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落实各个教学环节。

第三十六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课表排定的时间、地点上课,不得迟到或早退。教师因故需要调(停)课的,必须严格按照《湖北文理学院调(停)课规定》文件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学工作奖励制度,重点奖励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学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制度。凡出现教学事故的教师,学校将根据《湖北文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文件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教师的评优、晋级、职称评聘等工作,实行“教学工作不合格一票否决制”。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范适用于湖北文理学院普通教育本、专科教学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襄樊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校政发[2009]10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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